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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时代与“小”律师

发表时间:2016/01/18 00:00:00  来源:中国律师  作者:谢冰冰  浏览次数: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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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本文以《决定》为背景,以律师服务企业为切入点,提出细化律师业务类型,创新律师服务模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需求,进而提出在重大历史机遇前律师应当顺势而为,积极改进行业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以专业化分工、精诚合作等手段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努力引导客户对律师服务价格与价值的认同感。

 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演讲中,对中国经济“新常态”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解读。他指出,中国能否抓住新的机遇,应对新常态下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一时间“改革牛”、“改革红利”似狂风暴雨之势冲入法律服务业。律师作为承担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角色,机遇与挑战,身份与责任相互交织着,在“经济新常态”、“大数据”、“互联网+”的语境下的“小律师”如何才能彰显专才,您想好了吗?笔者试从社会分工趋细化来分析新形势下的法律服务模式,提出“新常态”下律师服务的创新与市场开拓的一些粗浅的想法,抛砖引玉求同行指正。

一、律师思维与企业商业思维之间的沟壑

      企业追求“利润”,而法律服务的成果是“止损”


   中国企业“短命”已不新鲜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李建伟曾提出: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他说:“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时间短,拉低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但导致民营企业‘短命’的原因在于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我国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指导文件为企业法律服务纲领,也有不少企业内设法务部门或公司律师,但更多是局限于发生纠纷时替人消灾,而未能卓有成效地参与企业管理。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购买“服务”不同的立足点,就律师而言,其提供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企业风险可控,尽可能地保证交易安全,与商业社会的灵活性具有鲜明对比。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管理是对跨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仅依赖法律知识是无法融入企业管理层的思维的,这又对律师工作提出了超出专业范围的要求,需要在利润与风险之间寻求一个支点。而专业人才的“专”带来的矛盾是“窄”,故目前的普遍状况是律师只讲法律,企业主只讲利润,法律风险与企业利润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以致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效用相当于半个修改合同的文员加半个跑腿的工人的尴尬局面。

律师参与企业管理决策之局限

 
  30余年来律师制度迅速发展,但总体服务模式仍趋于简单而且是“局部型”、“事务型”。律师在企业中的作用相当于车间的“灭火器”,据笔者从业以来的切身体会和实践,就律师对企业管理参与度不够的成因浅析如下:


  1、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律师执业模式落后。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模式、律师执业模式方面未能形成深度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律师业对法律服务领域缺乏引导,部分律所虽然在推广“法律体检服务”等项目,但所谓“为企业把脉”更像是一种营销口号,与客户的期望和市场需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

  2、律师自身存在先天的局限性。法律风险控制一定是在决策过程中同步考虑与实施,而企业往往是在出现问题后才会想到律师。但任何一种形式的管理都应当符合管理学的一般原理,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它是由所有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组建的关系性的契约组织。律师参与企业风险管理的难点在于既要保证安全性又不能牺牲成交率。在利润面前,风险的重要性常常被忽视。“可以控制在零风险,也就没有利润了”。而律师的职业习惯思维是选择控制风险而牺牲利润,企业则恰恰相反。一个研究风险控制的专业律师与一个研究投资回报的生产经营者对风险的理解有着天然的距离。这里除了需要律师的法律技能,更多的是考验律师的跨学科知识结构的问题。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稔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等跨学科知识并能够融会贯通,而法律思维的严谨和刻板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律师在灵活性方面的短板。

  3、企业风险管理是个过程,不能立竿见影。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是企业一项战略性的长效机制,决不是企业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单独的事情,而是涉及企业各个层面、各个业务领域,只有将风险意识和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中,把风险意识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才能确保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这里既需要将律师的风险意识转化成企业的风险意识,更需要将企业的市场意识融入到律师设计管理方案的考虑因素中去,毕竟任何管理要素在不损害市场成交率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实际价值。但遗憾的是,时下大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爆发前都心存侥幸。等到麻烦找上门了才轮到律师出场,但往往已经错过最佳时间机会律师也回天无力。

   二、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律师服务之新思维

  新一届领导层以“新常态”定义当下的中国经济,并按照“新常态”在战略上审慎选择中国的宏观政策,这绝非简单制造新的政策词汇,而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经济进入新的阶段后的战略性思考和抉择。而法律服务业的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与宏观政策走向密不可分、休戚与共,理应通盘考虑。

  顺应大时代则盛、逆之则衰

  《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更破天荒地强调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第一次作为国家顶层设计的组成部分被提出来,当这个巨大的历史机遇从天而降时,沐浴春风与诚惶诚恐的复杂心情是律师同仁们的“新常态”,律师行业在改革的大时代背景下即将蓄势待发。
 
  律师——从法律共同体内不被认同,到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空前的挑战实则是一次律师服务创新力与创造力大考验,更是我们改变落后执业模式、摆脱低级竞争的重要契机。在笔者看来,“价格竞争”是低级竞争、是恶性竞争,只有“价值竞争”才是终极竞争,是不可战胜的竞争力。
 
  深化专业分工
 
  专业化分工的精细程度是评判一个行业成熟度的标准。原因很简单,其既符合每个人的微观利益,也符合社会进步的宏观利益,律师服务作为一项极具依赖法学理论与实务技能的服务,更需要精细的专业分工。
 
  1、专业服务的人才应该是“专才”而非“通才”。一个律师“包打天下”的法律服务时代已经过去,当下律师服务的竞争实则是专业技能与服务模式的大比拼。
 
  随着各种服务业“专业化”市场的兴起,以及市场细分进一步深化,各行各业都在探究拆分与组合的哲学,律师业也不例外。美国律师业专业化分工的精细严密便是我们的榜样,每位律师“术业有专攻”,对其他专业“不敢越雷池半步”。就我国法律服务领域整体而言,仍然处在专业化分工的起步阶段,随着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我国律师业势必进入“窄而精”的专业化分工阶段,从而达到优化劳动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随着《决定》的贯彻和实施,意味着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专、精、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这一倒逼机制将大力推进律师服务模式的转变。
 
  2、高度重视“择才”、“育才”、“用才”。我国律师行业以单打独斗开始,在小打小闹中缓步前进,目前除少数上规模的律所有固定的择才标准外,大部分中小型所都不具备选才机制。笔者建议在当前机遇下,律师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尽快制定择才的行业性引导规范及提高入职门槛,另外需要大大加强对执业律师有计划、有特长、有方向的法律实践技能的培训,卓有成效地培育律师个人成长才是提升全行业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3、精诚合作是专业分工的前提。在过去30年间律师服务业的竞争主要是“窝里斗”模式,大部分律师盯着自己打下的一亩三分地患得患失。在这个到处寻找市场痛点、可无理由退货的时代,固步自封的结局显然只有淘汰。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共同协作、诚挚交互才能让每个律师专注于他擅长的业务领域。
 
  营销模式上展开新探索
 
  律师要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竞争中立足,仅仅在高端写字楼办公或具有法学家等显赫头衔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研究客户要什么,如何满足他们。
 
  1、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要尽早摆脱坐等客户上门的传统思想。
 
  互联网+时代,服务行业的“痛点”就是指尚未被满足,而又被广泛渴望的需求。“痛点思维”,是服务创新的基础。在这个私人定制时代,客户早已经被我们宠坏,今天你压抑他的某种需求,明天他就毫不犹豫地背叛你!
 
  2、过程展示与客户互动是法律服务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法律服务这一产品的营销重点应该围绕着“服务”过程展开,延伸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要知道无义务服务才是最收拢人心的服务。正如马云所说:“免费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而实践中律师往往是团队式合作模式滞后,个体又因工作负荷过大而力不从心故而忽略了延伸服务的重要性。其次,要体现专业精神,树立专业人才的卓越品格。由于服务性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律师既是“生产工人”又是“销售人员”,这使服务提供者近距离地向客户暴露其人格特征,如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价值取向等等,因此对律师的人格魅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贬低竞争对手的营销形式注定是个失败的案例。
 
  律师作为专业领域的高智商群体,决不能是过度推销,低俗营销。由于律师与客户的营销对话注定是一场信息不对称的销售,因此过度推销极易诱发客户本能的怀疑心理。 
 
 
 
  小律师与大纪律
 
  每一个机遇大门的开启总是那些能跨过陷阱的“羊”才能抓住机遇进入水草肥美之地。笔者以为完善惩戒制度与执业保障制度是一项制度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大时代中“小”律师的新挑战
 
  1、《决定》让笔者深感作为这个时代的律师的荣耀感与历史沉重感!良好的行业美誉度是建立在严苛的管理制度上的,有狼群的草原才能让食草动物更加强壮。一方面在司法权威面前律师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做一个对公正司法的追求者、拥护者,绝对摒弃走关系的办案路线;另一方面则要加强执业技能与理论功底的学习,厚积薄发才能实现可持续成长。与其抱怨律师制度的种种制约与不公,不如将目光转向对律师自身素养的修炼上,如律师行业的文化建设,执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律师执业价值追求的确立等等均已刻不容缓。“万般带不去,惟有业随身”,只有装备自己才能在任何环境中毫无畏惧。
 
  2、我国自设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曾说过:“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必须付出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在任何一种改革和新制度的推进过程中都是有代价的,甚至是一代人的代价。没有一个人或一种行业不带着时代的烙印,在时代大潮流前不被卷走才有机会成为行业的枭雄。
 
  3、纵观发达国家对律师业的监管与执业豁免制度建设都是相对平衡发展的,而我国在律师法律政策方面却只字未提有关建立律师执业豁免制度。前不久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大程出席大会并发表讲话:“建设好律师法学研究会,开展好律师法学研究,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坚持正确方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理论繁荣发展。”随着立法部门对律师法学研究的重视,相信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建设已初见端倪,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急迫!
 
  对当前律师业发展的几点粗浅思考 
 
  1、律师职业伦理构建极为迫切。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有律师制度的国家,普遍认为是律师职业伦理制度的启蒙。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到来,律师制度的确立和雄起被认为是西方社会人权革命的战果,当时的社会对律师提出极高的道德要求,律师职业伦理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当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看问题时,会发现作为这个时代的律师,我们得到的祝福显然比付出多的多,我们所走的路不算远,但我们的收获已颇为丰盛!故我们理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新标杆,遗憾的是现实中我们当中相当部分人的心境已然入不敷出,我们昔日的同窗好友在进入不同的“大门”后竟会变得水火难容或是纯粹利益勾兑。我们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同属法学院制造,何以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悲凉局面?这一切无不证明职业伦理缺失的危险性。笔者认为,社会高速发展对法治的需求与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当下法律人急需解决的矛盾,法律人求存在价值必先求“大道”即行业伦理之道。
 
  法律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上位概念,律师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密不可分。现代法意义上的律师职业伦理概念大体可概括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来维持的调整律师与其他人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其主要协调以下几方面的冲突关系:即商业机能和专业功能的冲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冲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事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以及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的冲突。我国律师法学更多地强调律师执业纪律,而“纪律”强调的是他律与“伦理”,强调的自律之间还具有相当远的距离,当下律师业务的飞速发展对律师职业伦理提出了急迫的现实要求,如还是停留在“他律”层面思考问题,就离现实需求相去甚远了。由此笔者认为,重视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研究学习已是迫在眉睫。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道德修养的修炼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需要在传承与接力中另辟蹊径。中国律师业走出去迈向世界律师业舞台,必须通过发扬老一代律师的无私奉献精神与新一代律师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才能追赶世界发达国家对律师职业提出的价值要求。只有符合世界主流价值观,才能有机会分享法律服务领域的“世界级蛋糕”。
 
  2、执业律师的职业化打造。关于什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大部分观点还是停留在管中窥豹层面,到底什么是“专业深度或叫做深度专业化”?在如今大量的法学博士、教授涉猎律师行业的背景下,与之探讨专业知识领域的专业化显然已不具有现实意义。就这一问题笔者试图以逆袭思维来解释,即把法律服务行业入行者都看作是一块璞玉,每位入行者都公平地拥有被“雕琢”的机会,尽管教育背景差距悬殊,但每个人都有机会被雕琢成大师级作品“璀璨明珠”——这即为笔者理解的深度专业化法律服务的竞争优势。随着细分行业的进一步深化,熟练掌握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本身已经不足以体现一个律师的竞争力,在某一商业领域的“商业与法律知识兼具的职业经理人”是未来法律服务领域的新宠。
 
  其次,职业礼仪形象的塑造也不容忽视。职业礼仪文化研究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短板,对于律师行业来说更是接近空白。笔者认为,随着中国法律领域向世界敞开大门,这一课需要恶补。律师仅仅追求作为一个专业技术与智慧相结合的“白领”是不够的,律师职业规划的意义在于完成从“seniorwhite-collar worker”高级白领晋升至“golden-collar personnel ”金领阶层的(既有专业技能又懂管理和营销的人才)卓越法律人才。
 
  3、职业化心态修炼的重要性。卓越的职业素养必须以具备良好的职业化心态为前提,正可谓是积累小自信,成就大雄心。对执业律师而言尤其需要注重职业化心态的修炼。所谓的“职业化心态”是指仅以工作技能加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禁止将情绪、个人情感代入自己的观点,也就是第三方立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近距离接触和互动很容易将个人的主观感知带入专业判断,导致对案件的预判不够准确、客观,甚至情绪化,而这又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个体“人”与环境最难剥离的部分,极易成为职业生涯的败笔。
 
  关于专业人士禁止个人感情“代入”的职业化心理的讨论,因媒体人柴静的《穹顶之下》点击率的上升而沸腾,对柴静这场极富感染力的演讲,“劈柴派”就是以“感情代入”为争议的焦点在互联网和新闻界挑起轩然大波。该案例非常值得职业律师作为“职业化心理”学习的经典案例,对尺度的把握尤为困难,在此建议律协能在律师培训教育中开展律师职业化心理学科,在专职律师入职培训中增加职业化心理训练。在笔者看来,成就一位卓越法律工作者还是不能缺了这一课。
 
  正如美国布来克法官在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中对律师的评价那样,“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识时务者为俊杰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律师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时代,作为以“他事之师”自居的职业共同体必须拥有精良技艺,要善于掌握时代良机,懂得顺势而为,成为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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